萍乡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规章制度 时间:2019-10-28 17:40:24 点击数:

 

 

 

 

 

 

 

萍学院发〔2019〕103号

 

 

萍乡学院关于印发《萍乡学院学生勤工助学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门:

《萍乡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萍乡学院

2019年9月11日

 

 

 

萍乡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注册在籍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我校勤工助学活动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负责协调学校学工、财务、人事等部门配合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未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校组织或从事活动,校内任何用人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学校不予承认。

第六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勤工助学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和修改我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统一安排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

(二)协调人事处发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信息,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四)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五)协助用人单位对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位培训、劳动安全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使学生尽快适应工作岗位,同时指导学生与用工单位签署相关协议,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配合计财处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标准。

(七)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勤工助学学生档案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八)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报酬标准

第七条  勤工助学分为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其中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和临时两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或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报酬标准: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安全和身份特点,不能设置有毒、有害和有危险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岗位。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二)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数原则上不低于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一半。校内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量,按照工作有利、必要适当的原则,向人事处提交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人事处审批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送学生工作处发布岗位信息。

(三)为了保证学生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学期内固定岗位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学期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360元。寒暑假固定岗位,按天计酬,每天45元。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12元。

第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报酬标准:

(一)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应与学生学业有机结合。

(二)校外用人单位聘用我校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批准后,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信息发布,并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到校外开展勤工助学,因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组织者全部承担;学生私自到社会兼职或从事经营活动,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四)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萍乡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要求

第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条件:

(一)上学期无违纪处分。

(二)上学期无不及格科目。

(三)勤俭节约,诚实守信,身体健康。

(四)无特殊技能要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第五章  勤工助学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程序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信息的确定。校内用人单位向人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萍乡学院校内勤工助学设岗申请表》,由人事处根据各用人单位编制情况和工作量情况审核岗位和用工人数,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二)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信息的公布。根据人事处确定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工作处在全校范围内公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信息及申请截止时间。

(三)学生申请。申请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萍乡学院校内勤工助学上岗申请表》,说明学习、生活和课程安排等情况。经学院同意后,到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名。

(四)招聘上岗。岗位招聘采取双方选择、签约录用(困难学生优先,择优录用)的办法。学生工作处将通过初审的学生名单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和申请学生的情况确定岗位人选,若无合适应聘人选,用人单位可向学生工作处申请重新招聘。用人单位确定岗位人选后,与聘用学生签订《萍乡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协议书》,并连同《萍乡学院校内勤工助学上岗申请表》报学生工作处存档。

(五)到岗工作。签订协议后,用人单位对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位培训、劳动安全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使学生了解岗位工作后,学生即可开始工作。

第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工作程序

(一)校外用人单位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萍乡学院校外勤工助学设岗申请表》,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二)校外勤工助学岗位信息的公布。确定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后,学生工作处在全校范围内公布校外勤工助学岗位信息并确定面试时间。

(三)学生申请及招聘人选。申请校外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萍乡学院校外勤工助学上岗申请表》,说明学习、生活和课程安排等情况。经学院审核同意后,交至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推荐或校外用人单位来校面试确定人选。

(四)签订协议。学生工作处指导学生和校外用人单位签订《萍乡学院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五)到岗工作。签订协议后,用人单位对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位培训、劳动安全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使学生了解岗位工作后,学生即可开始工作。

第六章  勤工助学考核及报酬发放

第十三条  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导致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者,学校可视情形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实行考核淘汰制度。凡严重违反勤工助学工作纪律,经常缺岗或长期不到岗者,给予解聘和取消该生勤工助学申请资格。用人单位应在当月末或次月初向学生工作处报送勤工助学人员调整申请,说明人员调整原因,并于次月聘用符合条件的学生充实岗位。

第十五条  学生一经聘用因故不能按时或无需上岗,学生本人或用人单位应在确定不上岗时间的两周前向学生工作处做出说明。对于学生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用人单位可及时调整勤工助学人员,对于无需学生上岗,则撤销此岗位,否则,经查属实,视为脱岗予以岗位淘汰,且此后一年内,人事处不再受理该单位设岗申请以及勤工助学办公室不再受理该生的勤工助学岗位申请。

第十六条  校内非营利性单位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发放,先由用人单位次月初对勤工助学学生上个月的出勤、在岗表现进行考核,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人事处确定报酬,人事处汇总制表报计财处发放酬金,其中学期内固定岗位因考试复习等原因造成未满月工作的勤工助学活动,用人单位应认真统计工作时间,以每月出勤16日为全勤。参加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支出。校外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

(一)有权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二)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三)有权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或个人协议外的要求,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五)有权通过合理方式解决与用工单位或个人劳动争议的权利。

第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服从学生工作处的管理。

(二)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介绍自己情况。

(三)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勤工助学协议书的协议条款,自觉按照用工单位要求按时按量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不得从事有损学校形象、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保证参加勤工助学工作而不影响学习。

第八章  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的权利

(一)具有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的权利。

(二)具有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的权利。

(三)具有向学校总结评价学生工作情况及劳动表现的权利。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对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少数民族学生,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二)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实事求是向学生介绍用工性质、条件和要求等情况。

(三)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学生身心健康。

(四)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不适宜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

(五)不得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六)与学校、学生通过合理方式协商解决劳动争议。

第九章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萍乡学院办公室                             2019年9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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