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规章制度 时间:2019-10-28 17:41:24 点击数:

 

 

 

 

 

 

 

萍学院发〔2019〕92号

 

 

萍乡学院关于印发《萍乡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门:

《萍乡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萍乡学院

2019年8月21日

 

 

 

萍乡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7〕20号)和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07〕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位于班级前30%,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并被学校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教务处处长、监察审计处处长、计财处处长和各二级学院书记为成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书记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学院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组织申请、评定等工作。

第七条  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为成员的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统计本班学生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排名表(标注排名且班主任签字)以及评议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省里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各二级学院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的人数比例,拟定名额分配方案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组织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在牢牢把握“品学兼优”和“家庭经济困难”两个主体资格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等额评审。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评选流程:

(一)召开校、院、班三级评选工作会议。学生工作处组织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经办人召开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会议,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进行部署;各二级学院组织召开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会议;各班召开班会,宣读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通知。

(二)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班级评议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二级学院公章)。

(三)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根据上学年班级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排名情况,以及本学年班级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审核申请学生的资格,并对申请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真实有效;召开班级评议会议,对符合申请资格学生的学习情况、道德品质、综合素质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经班级3/4同学签字确认后,将推荐名单及其相关材料报学院评审小组。

(四)二级学院审核评定。学院评审小组对班级评议推荐的学生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参与学院评定的学生具备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名单一致;召开学院评审小组会议,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拟定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拟定名单及其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五)学校评审。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各二级学院拟定名单及材料,审核评审程序是否规范、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名单是否一致。审核无误后,等额确定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初审名单,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省资助中心。

第六章  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  为体现我校现阶段品学兼优学生水平,在具有区分度的原则下制定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分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分项目及比重:学习成绩55分,综合素质35分,道德品质10分,总分100分。成功申请到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加分材料,不能用于下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

(一)学习成绩(55分):学习成绩得分=[55-(学习成绩班级排名/班级人数)×55]。

(二)综合素质(35分):此项可累加,但不能超过35分。

1.技能:通过CET-6及以上考试加5分,通过CET-4考试加2分;通过普通话一级水平测试加3分,通过普通话二甲水平测试加1分。此项取高等级分值加分。

2.资格证书:国家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的资格证书,每一个加1分,此项最多加4分。

3.竞赛获奖:得分可累加

获奖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及以上

9

8

7

省部、地区级

6

5

4

校、地市级

4

3

2

院系级

3

2

1

说明:(1)集体项目获奖者降一级加分,院系集体项目获得者降一个档次加分,获院系集体项目三等奖者不加分;(2)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奖励者按最高级别加分;(3)上述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同于金奖、银奖、铜奖,等同于竞技比赛中的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冠军、亚军、季军或金牌、银牌、铜牌)。

4.专利:得分可累加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一项加5分;实用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一项加3分。

5.学术论文:得分可累加

作者

类别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国内A类学术期刊

9

5

国内B类学术期刊

5

3

普通学术期刊

3

2

6.报刊杂志文章:得分可累加

等级

国家级

省部、地区级

校、地市级

加分标准

3

2

1

7.学生职务:

职位

分值

校级组织负责人

5

校级组织正副部长、二级学院组织负责人

4

校级学生干事、二级学院正副部长、班长团支书

3

二级学院学生干事、其他班委

2

说明:身兼数职者,只取最高分值,不做累加。

8.优秀表彰:得分可累加

等级

国家级

省部、地区级

校、地市级

院系级

加分标准

5

3

2

1

说明:集体受表彰的,降一级加分;集体受院系级表彰的个人不加分;获奖学金荣誉表彰的,不加分。

9.宿舍管理:上学年文明寝室成员加2分/次,通报批评的个人扣1分/次。

(三)道德品质(10分):可根据学生日常行为表现,评议打分。

各二级学院可参照此评分标准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也可在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前提下,制定适合本学院情况的评分办法,所制定的评分办法必须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前在学院范围内公开,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七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省资助中心的安排,按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发放后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将发放结果电话或书面告知获奖学生家长;颁发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在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之前,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籍,发放资格随之取消。

第十四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教育和纪检监察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萍乡学院办公室                             2019年8月21日印发  

版权:萍乡学院    备案序号:赣ICP备120023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