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普通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院系分级管理的原则。学生工作部对院系的学生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院系全面负责学生档案日常管理。学生工作部不定期对各院系档案管理进行抽查,对利用职权违反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责令改正,构成违纪的,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档案日常管理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负责,做到安全、保密、系统、完备。院系须建立登记、定期审查和交接制度,学生档案的查阅、借阅、转递等都需办理登记手续,且每年至少要对学生档案定期审查一次。
第二章 归档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本专科学生档案主要包括如下材料:
(一)高中教育阶段毕业生相关材料。一般应包括高中毕业生登记表、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表、体检表、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党、团组织材料等;
(二)组织材料。入党、入团申请书,入党、入团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政审材料,党员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考察表,党、团等组织形成的其他材料;
(三)奖励和处分材料;
(四)学籍表;
(五)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表;
(六)毕业生体检登记表;
(七)学位申请评定书(专科学生无此项);
(八)就业通知书;
(九)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经院系鉴别、审查后归档。
第七条 档案材料必须完整齐全、真实可靠、表述清晰、书写规范、对象明确。只能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不能使用复印件。
第八条 材料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文字材料必须有本人签字。
第三章 档案查阅
第九条 院系书记、副书记、辅导员,可查阅本院系学生档案,其他人确因工作需要对学生档案进行查阅的,在本院系内查阅必须报请书记批准,跨院系查阅必须报请学生工作部审批。公安、法院、检察机关、学生考取公务员的单位等相关人员查阅学生档案的,必须提交所在单位介绍信。查阅学生档案只能在学生档案存放单位指定房间内进行。
第十条 查阅学生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阅、批注、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确需拍摄、复制档案有关内容,必须经院系分管学生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注明复印日期并加盖学生所在院系印章,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摘记档案内容时,应经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同意。摘记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及私自存放。
第四章 档案转递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于新生入学一个月内按照交接手续将新生档案转交院系。
第十三条 转出转入的学生档案材料必须填写交接单。
第十四条 学生档案原则上应通过邮政EMS转递,也可由接收单位派专人领取,必要时可派专人送达。原则上不允许自带。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转学、退学,档案管理部门应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第十六条 毕业生离校一个月内完成档案材料的转递。转递到校外单位的,统一按就业报到证上签发的单位或录取院校地址转递。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后需要暂时留存的档案,需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推迟到当年年底。留档期间档案需要转递,由学生本人或代办人凭《就业报到证》到院系办理。
第十八条 因休学、服兵役、出国、志愿服务西部等原因保留学籍的学生,根据情况其档案可暂存于原院系1-3年,保管期满院系将档案按有关要求进行转递。因退学、取消学籍、出国离校未保留学籍的学生,在办完相关手续后,其档案转回生源地。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长期保存档案转递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学生档案管理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