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规章制度 时间:2019-10-28 17:19:47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八)酒后滋事的;

(九)其他应当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以下处理:

(一)受记过及以下处分者半年之内,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一年之内,不能参加评先评优和奖助学金的评定。

(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萍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学生因违反校纪需给予处分的,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由学工处进行调查;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由教务处进行调查;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进行调查。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协助调查,学生所在学院应当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调查工作应当在七日内完成。

调查结束后,职能部门应当将调查的详细情况、本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的建议处理意见一并报校学生工作处。

第九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审批,报学校备案;留校察看报分管校领导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处讨论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处分决定由学校公布、进档。开除学籍报省教育厅备案。对因违反《萍乡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的学生,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的,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决定。

第十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以6个月为期(含寒暑假),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含寒暑假),对毕业年级学生留校察看可以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至毕业离校之日止,并以书面形式解除。

第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留校察看以上的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学校办公室以学校的名义统一行文,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应当由学校办公室在校内公布,并下发相关职能部门、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还应当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三条  解除处分细则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确能改正错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的,在处分期满前后,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申请解除处分,经辅导员(班主任)、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签字同意后交学工处研究决定。

(二)受留校察看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报学工处研究后可按期终止。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三)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的决定均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含寒暑假)。对毕业年级学生可以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至毕业离校之日止。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终止。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五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十七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校处分决定送达学生后,学生对学校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学生申诉按照《萍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四)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第十九条  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受纪律处分者,其相应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取消正常补考资格。

(一)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1)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2)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

3)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中途擅自挪动座位。

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5)考试中擅自互借文具、计算器、作图工具等物品。

6)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7)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经提醒继续者。

8)口试抽签后,不按监考人员指定地点准备答题。

9)在考场内或周围大声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者。

10)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经劝阻不改者。

11)对监考老师有不尊重言行的。

(二)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认定,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2)携带除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之外的其它任何禁带物品入场,经监考老师提醒要求其集中放置在指定的地点时,拒不执行。

3)严重违反考纪,骚扰考场,影响正常的考试秩序,造成考试事故。

4)将手机、无线等通讯工具或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电子设备带入考场并已经使用,但确实与考试无关。

5)隐卷不交,或将试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擅自带出考场。

6)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以拒绝或报告。

7)将考试资料写在手、腿等身体部位蓄意抄袭。

8)有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并二次重犯。

(三)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舞弊认定,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窥视他人答卷或有意移动、展示答卷让他人窥视、抄袭。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4)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向他人说试题答案。

5)闭卷考试在课桌上事先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包括可能是他人书写但是在开考前未报告监考人员进行处理。

6)闭卷考试开考后,其它任何与考试可能有关的物品(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笔记本、字典、纸张、书包等)经提醒后仍放置在课桌或座位上、抽屉内。

7)闭卷考试,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带、隐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不论看否)。

8)根据试卷的卷面答题内容,阅卷教师发现,经教务部门审核确认属试卷雷同行为。

9)利用上厕所之机,或谎借其它理由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10)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接收考试答案信息但还未查看信息。

11)其它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企图获得试题答案的行为。

(四)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严重考试舞弊认定,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在留校察看期间或解除之后,再次因考试违纪并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2)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

3)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接收考试答案信息并查看,或携带无线耳机(隐形耳机)进入考场蓄意作弊;

4)组织考试作弊;

5)其它舞弊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

6)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处理,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

第二十条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受行政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扰乱教学楼、图书馆、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秩序的;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

(四)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第二十二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用麻将、扑克或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盗窃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消防设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组织或胁迫、引诱欺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不良校园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主动参与传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情况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10节(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下同)以下5节以上,给予警告处分。

(二)10~19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0~29节,给予记过处分。

(四)30~49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节以上(含50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有其他违反《萍乡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安全和消防管理的,视其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持有违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及腐蚀性危险物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二)使用违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及腐蚀性危险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严重违反校图书馆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严重违反校医院有关公费医疗的规定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

(二)损坏校园公用设施的;

(三)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的;

(四)诽谤、诬陷他人的;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知道事实真相的学生有作证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作伪证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证人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章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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