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学院党字〔2024〕56号
关于印发《萍乡学院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二级学院:
《萍乡学院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经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萍乡学院委员会
2024年7月12日
萍乡学院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学生中心”理念,进一步发挥全体教师在大学生人才培养过程中的指导作用,深化“三全育人”工作综合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突出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强化学生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高质量充分就业,结合学校实际及人才培养需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业导师,是指受聘后主要负责所带学生的学业指导和就业指导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三条 本校所有在职在岗专任教师都有义务担任学生的学业导师。鼓励党政干部担任学业导师。
第四条 专职辅导员原则上不兼任学业导师。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五条 学业导师主要职责。
(一)指导学生专业学习。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了解、关心、关爱学生,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开展专业思想教育,关心学生学习情况,引导学生了解专业最新动态,指导学生合理制定学业规划,养成良好学风,指导学生参与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大赛等专业实践活动,培养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二)做好学生就业教育与指导工作。帮助学生明确择业方向、树立正确的就业观,针对学生个体差异对学生职业生涯进行个性指导,尽可能地为学生提供充分的就业信息和实践机会,促进学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第六条 学业导师制下学生责任与义务。
(一)尊重导师,主动与导师联系,认真参与导师确定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导师布置的各项专业学习任务。
(二)根据导师的意见与本人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各学期的学习计划,并努力落实。
第四章 遴选与聘任
第七条 组织领导。二级学院成立学业导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业导师选聘、管理和考核,确保学业导师制落到实处。
第八条 选聘办法。学业导师的选聘由二级学院在每年新生入学后两周内完成,并将聘任情况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九条 指导周期。学业导师实施全程(全程是指从学生入学直至毕业)导师制,聘任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由其所在的二级学院审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条 导师配备。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学生与导师专业的匹配关系,一个自然班级可以配备一个学业导师,亦可配备多名学业导师。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学业导师的管理与考核。
(一)选派办法。学业导师采用师生互选和学院指派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离退休不足四年(三年)的专任教师,原则上不再担任本科(专科)一年级学生的学业导师。
(二)管理办法。学业导师应主动与所带学生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关心学生,记录好指导工作情况,客观分析与评价学生的学习和成长,每学期提交一份学生学业成长状态报告至二级学院。
(三)考核办法。学业导师考核工作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各学院结合本学院和专业实际制定考核办法,每学年初应完成本学院学业导师上一学年的工作考核,并在每年9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学业导师考核结果与其评先评优、职称晋升等挂钩。
(四)奖惩办法。完成了一个自然班级(或累计人数达到所在学院一个自然班级标准人数的)全程指导工作周期的学业导师,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可以参加“萍乡学院优秀学业导师”评选。学业导师在聘用期间,若出现师德师风、违反教学纪律等情况,经学校查实后根据其问题严重程度可取消其学业导师资格并直至扣发其学业导师绩效工资。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学业导师绩效工资发放。学校按照平均50元/生/学年的标准发放绩效工资给学业导师,二级学院根据学业导师所指导学生数及其学年考核结果造表,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人事处进行发放。
第十三条 带班工作经历认定。综合考量学业导师在学生工作事务中的参与和贡献,学业导师完成了一个自然班级(或累计人数达到所在学院一个自然班级标准人数的)全程指导的工作经历,在其现职称聘期内可视同为两年兼职辅导员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起从2024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学生学业成长状态报告(样表)
附 件
学生学业成长状态报告(样表)
年 月 日
导师姓名 | | 性别 | | 学历学位 | |
研究方向 | | 职称 | | 联系电话 | |
所指导学生信息 |
序号 | 班级 | 学号 | 姓名 | 性别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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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业成长状态 |
(主要描述学生在学业知识技能、学习能力、学业成长和学业成果等方面的情况。) |
萍乡学院党委办公室 2024年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