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 时间:2018-04-12 17:36:3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生档案工作是我校学生工作的基础工作,是学生管理工作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加强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使我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二章 毕业生档案材料的归档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和责任制;积极做好毕业生档案材料的汇总、整理工作。

第四条 毕业生档案材料是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综合表现的反映,是用人单位选拔和录用毕业生的重要依据。档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学生高考档案;

2.学生学业成绩记载表

3.学生素质测评手册

4.毕业生登记表

5.在校期间形成的各类奖励和处分材料

6.实习鉴定材料

7.报到证存根

8.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9.学生诚信档案

10.其他材料

 

第三章 毕业生档案材料的管理程序

第五条 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实行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各学院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每学年初,各新生班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收集本班学生的高考档案,根据学号由小到大的顺序整理好档案,并于每年11月份全部上交学工处。上交学工处时,要认真填写好档案交接单。

第七条 各学院在平时及时整理有关档案材料的基础上,于每年6月底组织各班辅导员或班主任对本班毕业生归档材料进行认真清理,仔细核对档案材料,认真登记每份归档材料清单,避免错漏现象发生。

第八条 档案整理要求

1.材料必须真实、齐备,不得随意涂改、抽出或弄虚作假。

2.材料必须为原件,不得提供复印件。

3.填写内容一律用钢笔,并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

第九条 将归档材料收集完整后,按规定时间送交学工处,并在指定地点对毕业生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封装,未经档案管理人员的允许,任何人不得将归档材料带出指定地点。

 

第四章 毕业生档案的转递

第十条 毕业生档案的转递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十一条 学工处根据学生提供的派遣地址通过机要等方式统一转递。如毕业生需要更改转递地址,请于六月底到学工处登记。

第十二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其“用人单位的情况”一栏要认真填写。因《就业协议书》上用人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等内容空缺或填写失误等造成毕业生档案转递延误,将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毕业生到非国有制企业就业,凭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毕业生与其委托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签定的人事代理协议,可将其档案转递到其委托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毕业生考取研究生和专升本的,其档案按录取院校地址转递。

第十五条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及时向有关单位询问档案接收情况。自报到之日起两个月后仍未收到档案,应及时与学工处联系查询。

第十六条 未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被用人单位退回学校的毕业生档案,其档案由学校代为保管或转回生源所在地人事部门。

第十七条 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根据2002年教育部和人事部出台的政策规定:对于未落实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其档案可以在原就读单位保留两年。如毕业生需要将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人事部门或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由学工处将其档案通过机要等方式转递至生源所在地人事部门或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 如要将档案保留在校,须本人提出申请交学工处。毕业之后,用人单位如需档案,毕业生需带单位调档函及本人证件,方可办理档案领取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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