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学生请假制度

规章制度 时间:2018-04-12 18:13:07 点击数:

为保证正常的学习和教学秩序,加强学生考勤管理,规范学生请假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生上课、实习、实验、军训、劳动、政治学习、晚自习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履行有关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如确需请假者,本人应当事先填写“萍乡学院学生请假条”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逐级审批。请病假的,须持有校医务室或乡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因公请假的,须持辅导员或班主任及所在教学学院的证明材料;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特殊情况(直系亲属病重、病故、家里受灾等)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家里来人或家长来函与班主任取得联系。各种请假须经准假单位或者准假人批准后方有效。准假单位或者准假人应当对学生请假理由进行严格审查,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

第三条 学生请假审批权限:

1.学生请假半天以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

2.半天以上三天以内,由教学学院批准。

3.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由教学学院审批后报学工处批准并备案。

4.七天以上,由教学学院审批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报学工处备案。

5.学生请假,未经批准,一律无效。

第四条 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当及时向准假单位或者准假人销假。如假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销假者,应当提出续假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按本制度第三、四条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五条 对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请假逾期未续假而擅自缺勤者、事后补假者(急诊病假除外),均按旷课认定,根据萍乡学院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生请假的书面请假条及相关证明,由辅导员统一管理,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七条 本制度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79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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