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外出开展集体活动和个人外出、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规定

规章制度 时间:2018-04-12 18:16:55 点击数:

为加强对学生外出开展集体活动和个人外出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管理,使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并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前提下,班级或社团组织外出开展集体活动,必须首先向所在教学学院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教学学院或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学工处和保卫处审核,并报请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二、班级或社团组织外出开展集体活动,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有班主任或指导老师带队组织,以保证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三、活动结束返校后,班级或社团组织必须第一时间向教学学院或主管部门领导报告。

四、在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前提下,学生个人外出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必须先向班主任老师提交申请书,经班主任老师同意后报教学学院领导批准,并签订安全责任书;学生个人外出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管理制度。

五、学生个人晚上外出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一、二年级要上晚自习,不能外出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晚10点前必须返校,并提高安全意识,注意自我保护。

六、学生个人外出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未按规定时间返校或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活动,24小时内未返校者,班长或寝室长须及时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须及时与学生及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向教学学院领导报告;48小时内未返校者,教学学院领导须向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报告,联系不上学生时须马上报警。

七、对未按要求及时返校或未经批准擅自外出者,班主任和学院领导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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