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规章制度 时间:2019-10-28 17:37:33 点击数:

 

 

 

 

 

 

 

萍学院发〔2019〕94号

 

 

萍乡学院关于印发《萍乡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门:

《萍乡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萍乡学院

2019年8月21日

 

 

萍乡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7〕20号)和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07〕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并被学校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教务处处长、监察审计处处长、计财处处长和各二级学院书记为成员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书记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学院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组织申请、评定等工作。

第七条  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为成员的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评议本班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省里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照各二级学院本专科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拟定名额分配方案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等额评审。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评选流程:

(一)召开校、院、班三级评选工作会议。学生工作处组织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经办人召开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会议,对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进行部署;各二级学院组织召开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会议;各班召开班会,宣读国家助学金评选通知。

(二)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班级评议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根据本学年班级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审核申请学生的资格,并对申请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真实有效;召开班级评议会议,对符合申请资格学生的困难情况、在校消费情况、道德风尚(参加支教、学雷锋等爱心实践活动情况、平时的诚信情况等)、学习态度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及档次,经班级3/4同学签字确认后,将推荐名单及其相关材料报学院评审小组。

(四)二级学院审核评定。学院评审小组对班级评议推荐的学生名单、贫困情况与资助档次进行审核,确保学生符合资格且名单和资助档次一致;召开学院评审小组会议,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拟定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拟定名单及其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五)学校评审。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各二级学院拟定名单及材料,审核评审程序是否规范,学生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名单与资助档次是否一致,无误后,等额确定我校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初审名单,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省资助中心。

第六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省资助中心的安排,分春、秋季将国家助学金按时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卡,发放后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将发放结果电话或书面告知受助学生家长。在国家助学金发放之前,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休学、退学或开除学籍,发放资格随之取消。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照最高档次给予相应资助,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严禁将助学金变为奖学金评定。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教育和纪检监察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萍乡学院办公室                             2019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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