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学院发〔2019〕95号
萍乡学院关于印发《萍乡学院奖学金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门:
《萍乡学院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萍乡学院
2019年8月21日
萍乡学院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7〕20号)精神,创建良好的校风和学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和中职(五年一贯制的第二、三、四年)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本专科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中职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6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40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00元。
第四条 学校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位于班级前30%,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教务处处长、监察审计处处长、计财处处长和各二级学院书记为成员的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书记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学院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学校奖学金的组织申请、评定等工作。
第七条 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为成员的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统计本班学生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排名表(标注排名且班主任签字)和评议学校奖学金推荐名单。
第四章 奖励名额
第八条 本专科生一等和二等奖学金评定比例分别为班级人数的5%和7%,中职学生一等、二等和三等奖学金评定比例分别为班级人数的2%、5%和10%,具体人数按比例的四舍五入确定。
第五章 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学校奖学金每年10月评审一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获得学校奖学金。
第十一条 评选流程:
(一)召开校、院、班三级评选工作会议。学生工作处组织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经办人召开学校奖学金评选工作会议,对学校奖学金的评选工作进行部署;各二级学院组织召开本学院学校奖学金评选工作会议;各班召开班会,宣读学校奖学金评选通知。
(二)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根据上学年班级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排名情况,去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确定具有资格的学生名单,对具有资格学生的学习情况、道德品质、综合素质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学校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及等级,经班级3/4同学签字确认后,将推荐名单及其相关材料报学院评审小组。
(三)二级学院审核评定。学院评审小组对班级评议推荐的学生资格、名单与等级进行审核,确保各班资助比例无误、参与学院评定的学生符合资格、名单与等级一致;召开学院评审小组会议,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拟定本学院学校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拟定名单及其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校评审。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各二级学院拟定名单及材料,审核评审程序是否规范、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资助比例是否无误、获奖学生名单与等级是否一致。审核无误后,确定我校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存档。
第六章 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奖学金评分标准可参考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分标准,各二级学院也可在符合此细则要求的前提下,制定适合自身情况的评分办法,所制定的评分办法必须在学校奖学金评定前在学院范围内公开,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按进度将学校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发放后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将发放结果电话或书面告知获奖学生家长,颁发奖励证书。在学校奖学金发放之前,获得学校奖学金的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籍,发放资格随之取消。
第十四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学校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学校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接受财政、审计、教育和纪检监察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专科生毕业班奖学金于每年5月份评定,一等和二等奖励金额分别为每人750元和每人500元,评定比例不变,其余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萍乡学院办公室 2019年8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