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要内容,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我校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未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校组织或从事活动,校内任何用人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学校不予承认。
第六条 学工处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办法,统一安排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
2.协调人事处发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信息,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3.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4.协助用人单位对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位培训、劳动安全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使学生尽快适应工作岗位,同时指导学生与用工单位签署相关协议,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5.配合计财处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标准。
6.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勤工助学学生档案,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7.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报酬标准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和临时两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或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报酬标准:
1.勤工助学岗位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安全和身份特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为了保证学习的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除外)。岗位设置一般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2.学期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300~400元,具体金额由人事处根据岗位实际情况确定;寒暑假固定岗位,按天计酬,每天45元;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10元。
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要求
第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条件:
1.上学期没有因违纪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
2.上学期无不及格科目。
3.勤俭节约,诚实守信,身体健康。
4.无特殊技能要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第五章 勤工助学工作程序
第十条 勤工助学工作程序
1.勤工助学岗位信息的确定。校内用人单位向人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萍乡学院勤工助学设岗申请表》,由人事处根据各用人单位编制情况和工作量情况审核岗位和用工人数,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2.勤工助学岗位信息的公布。根据人事处确定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工处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勤工助学岗位信息及申请截止时间。
3.学生申请。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应首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萍乡学院勤工助学上岗申请表》,说明学习、生活和课程安排等情况。经二级学院同意后,到学工处审核报名。
4.招聘上岗。岗位招聘采取双方选择、签约录用(困难学生优先,择优录用)的办法。学工处将通过初审的学生名单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和申请学生的情况确定岗位人选,若无合适应聘人选,用人单位可向学工处申请重新招聘。用人单位确定岗位人选后,与聘用学生签订《萍乡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协议书》以及填写《萍乡学院勤工助学受聘学生情况登记表》,连同《萍乡学院勤工助学上岗申请表》一并报学工处存档。
5.到岗工作。签订协议后,用人单位对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位培训、劳动安全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学生了解岗位工作后,学生即可开始工作。
第六章 勤工助学考核及报酬发放
第十一条 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导致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者,学校可视情形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实行考核淘汰制度。凡严重违反勤工助学工作纪律,经常缺岗或长期不到岗者,给予解聘和取消该生勤工助学申请资格。用人单位应在当月末或次月初向学工处报送勤工助学人员调整申请,说明人员调整原因,并按招聘程序聘用符合条件的学生充实岗位。
第十三条 学生一经聘用因故不能按时或无需上岗,学生本人或用人单位应在确定不上岗时间的两周前向学工处做出说明;对于学生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用人单位可及时调整勤工助学人员,对于无需学生上岗,则撤销此岗位。否则,经查属实,视为脱岗予以岗位淘汰,且此后一年内,人事处不再受理该单位设岗申请以及学工处不再受理该生的勤工助学岗位申请。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从学校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用人单位或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十五条 参加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工作,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月初对勤工助学学生上个月的出勤、在岗表现进行考核,其中学期内固定岗位因考试复习等原因造成的未满月工作的勤工助学,用人单位应认真统计工作时间,以每月出勤16日为全勤考核,报学工处审核,学工处审核后报人事处确定报酬,人事处汇总制表由计财处发放酬金。参加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工作,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七章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
1.有权通过参加勤工助学工作获得劳动报酬。
2.免费获得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3.有权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
4.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或个人协议外的要求,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5.有权通过合理方式解决与用工单位或个人劳动争议的权利。
第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服从学工处的管理。
2.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介绍自己情况。
3.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勤工助学协议书的协议条款,自觉按照用工单位要求按时按量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4.保证参加勤工助学工作而不影响学习。
第八章 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的权利
1.具有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的权利。
2.具有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的权利。
3.具有向学校总结评价学生工作情况及劳动表现的权利。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2.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实事求是向学生介绍用工性质、条件和要求等情况。
3.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学生身心健康;
4.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不适宜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
5.不得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6.与学生通过合理方式协商解决劳动争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萍乡学院学生校内“三助”(助教、助研、助管)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