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和《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 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 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 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 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 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 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 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 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第六条 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组织申请、评审推荐等工作。
第七条 班级评议小组负责统计本班学生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排名表(标注排名且辅导员签字)以及评议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并下达。学校以各二级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总数为标准,按比例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至各学院。各学院根据所分配名额进行等额评审。
第五章 组织评审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评选流程:
(一)召开校、院、班三级评选工作会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召开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会议,对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进行部署;各二级学院组织召开本学院的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会议;各班召开班会,宣读国家奖学金评选通知;
(二)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班级评议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二级学院公章);
(三)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根据上学年班级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排名情况审核申请学生的资格,并对申请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真实有效;召开班级评议会议,对符合申请资格学生的学习情况、综合表现进行评议,确定推荐名单,经班级3/4以上同学签字确认后,将推荐名单及其相关材料报学院评审小组;
(四)二级学院评审推荐。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班级评议推荐的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参与学院评审的学生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召开学院评审会,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学院推荐名单,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其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评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评审程序是否规范、学生是否具备参评资格、名单是否一致。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并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等额确定我校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初审名单,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省资助中心。
第六章 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 为体现我校现阶段优秀学生水平,在具有区分度的原则下制定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分标准。国家奖学金评分项目及比重:学习能力55分,创新能力15分,综合素质25分,道德风尚5分,总分100分。成功申请到国家奖学金的加分材料,不能用于下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
(一)学习能力(55分)
1.学习成绩(43分):学习成绩得分=[43-(学习成绩班级排名/班级人数)×43]。
2.技能(8分):通过CET-6及以上考试(非英语专业加5分,英语专业加3分),通过CET-4考试(非英语专业加2分,英语专业不加分);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级加3分,二甲加1分)。此项取高等级分值加分,得分可累加。
3.资格证书(4分):国家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的资格证书,每一个加1分,此项最多加4分。
(二)创新能力(15分):此项加分不超过15分。
1.专利:得分可累加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一项加5分;实用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一项加3分。
2.学术论文:得分可累加
作者 类别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国内A类学术期刊 | 9 | 5 |
国内B类学术期刊 | 5 | 3 |
普通学术期刊 | 3 | 2 |
(三)综合素质(25分):此项加分不超过25分。
1.学生职务:
职位 | 分值 |
校级组织负责人 | 5 |
校级组织正副部长、二级学院组织负责人 | 4 |
校级学生干事、二级学院正副部长、班长团支书 | 3 |
二级学院学生干事、其他班委 | 2 |
说明:身兼数职者,只取最高分值,不做累加。
2.优秀表彰:得分可累加
说明:集体受表彰的,降一级加分;集体受校、地市级表彰的个人加1分;获奖学金荣誉表彰的,不加分。
3.竞赛获奖:得分可累加
获奖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及以上 | 9 | 8 | 7 |
省部、地区级 | 6 | 5 | 4 |
校、地市级 | 3 | 2 | 1 |
说明:(1)集体项目获奖者降一级加分,校、地市级集体项目获得者降一个档次加分,获校、地市级集体项目三等奖者不加分;(2)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奖励者按最高级别加分;(3)上述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同于金奖、银奖、铜奖,等同于竞技比赛中的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冠军、亚军、季军或金牌、银牌、铜牌)。
4.报刊杂志文章:得分可累加
(四)道德风尚(5分)
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的,视情况加分。
第七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省资助中心的安排,按时将当年国家奖学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发放后由辅导员将发放结果电话或书面告知获奖学生家长;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在国家奖学金发放之前,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籍,发放资格随之取消。
第十四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教育和纪检监察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萍乡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萍学院发〔2019〕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