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30%,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并被学校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第六条 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组织申请、评定等工作。
第七条 班级评议小组负责统计本班学生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排名表(标注排名且辅导员签字)以及评议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并下达。学校以各二级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总数为标准,按比例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至各学院。各学院根据所分配名额进行等额评审。
第五章 组织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评选流程:
(一)召开校、院、班三级评选工作会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召开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会议,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进行部署;各二级学院组织召开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会议;各班召开班会,宣读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通知。
(二)学生申请。每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班级评议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江西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二级学院公章)。
(三)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根据上学年班级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排名情况,以及本学年班级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审核申请学生的资格,并对申请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真实有效;召开班级评议会议,对符合申请资格学生的学习情况、道德品质、综合素质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经班级3/4以上同学签字确认后,将推荐名单及其相关材料报学院评审小组。
(四)二级学院审核评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班级评议推荐的学生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参与学院评定的学生具备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名单一致;召开学院评审会,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拟定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拟定名单及其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评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拟定的名单及材料进行复审,审核评审程序是否规范、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名单是否一致。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并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等额确定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初审名单,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六章 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 为体现我校现阶段品学兼优学生水平,在具有区分度的原则下制定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分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分项目及比重:学习成绩55分,综合素质35分,道德品质10分,总分100分。成功申请到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加分材料,不能用于下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
(一)学习成绩(55分):学习成绩得分=[55-(学习成绩班级排名/班级人数)×55]。
(二)综合素质(35分):此项可累加,但不能超过35分。
1.技能:通过CET-6及以上考试加5分,通过CET-4考试加2分;通过普通话一级水平测试加3分,通过普通话二甲水平测试加1分。此项取高等级分值加分。
2.资格证书:国家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的资格证书,每一个加1分,此项最多加4分。
3.竞赛获奖:得分可累加
获奖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及以上 | 9 | 8 | 7 |
省部、地区级 | 6 | 5 | 4 |
校、地市级 | 4 | 3 | 2 |
院系级 | 3 | 2 | 1 |
说明:(1)集体项目获奖者降一级加分,院系集体项目获得者降一个档次加分,获院系集体项目三等奖者不加分;(2)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奖励者按最高级别加分;(3)上述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同于金奖、银奖、铜奖,等同于竞技比赛中的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冠军、亚军、季军或金牌、银牌、铜牌)。
4.专利:得分可累加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一项加5分;实用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一项加3分。
5.学术论文:得分可累加
作者 类别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国内A类学术期刊 | 9 | 5 |
国内B类学术期刊 | 5 | 3 |
普通学术期刊 | 3 | 2 |
6.报刊杂志文章:得分可累加
7.学生职务:
职位 | 分值 |
校级组织负责人 | 5 |
校级组织正副部长、二级学院组织负责人 | 4 |
校级学生干事、二级学院正副部长、班长团支书 | 3 |
二级学院学生干事、其他班委 | 2 |
说明:身兼数职者,只取最高分值,不做累加。
8.优秀表彰:得分可累加
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地区级 | 校、地市级 | 院系级 |
加分标准 | 5 | 3 | 2 | 1 |
说明:集体受表彰的,降一级加分;集体受院系级表彰的个人不加分;获奖学金荣誉表彰的,不加分。
9.宿舍管理:上学年文明寝室成员加2分/次,通报批评的个人扣1分/次。
(三)道德品质(10分):可根据学生日常行为表现,评议打分。
各二级学院可参照此评分标准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也可在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前提下,制定适合本学院情况的评分办法,所制定的评分办法必须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前在学院范围内公开,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省资助中心的安排,按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发放后由辅导员将发放结果电话或书面告知获奖学生家长;颁发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在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之前,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籍,发放资格随之取消。
第十四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教育和纪检监察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萍乡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萍学院发〔2019〕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