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学生资助 时间:2024-09-06 15:29:23 点击数:

萍乡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三档,一等4400元,二等3300元,三等22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被学校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第六条  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组织申请、评定等工作。

第七条  班级评议小组负责评议本班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并下达。学校各二级学院本专科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为标准,按比例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至各学院。各学院根据所分配名额进行等额评审。

第五章  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评选流程:

(一)召开校、院、班三级评选工作会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召开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会议,对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进行部署;各二级学院组织召开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会议;各班召开班会,宣读国家助学金评选通知。

(二)学生申请。每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班级评议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江西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根据本学年班级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审核申请学生的资格,并对申请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真实有效;召开班级评议会议,对符合申请资格学生的困难情况、在校消费情况、道德风尚(参加支教、学雷锋等爱心实践活动情况、平时的诚信情况等)、学习态度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及档次,经班级3/4以上同学签字确认后,将推荐名单及其相关材料报学院评审小组。

(四)二级学院审核评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班级评议推荐的学生名单、贫困情况与资助档次进行审核,确保学生符合资格且名单和资助档次一致;召开学院评审会,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拟定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拟定名单及其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评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拟定名单及材料进行复审,审核评审程序是否规范,学生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名单与资助档次是否一致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并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助学金评审意见。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等额确定我校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初审名单,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省教育厅。

第六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将国家助学金通过社会保障卡分春、秋季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发放后由辅导员将发放结果电话或书面告知受助学生家长。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籍,发放资格随之取消。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把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列为重点资助对象,结合实际给予较高档次国家助学金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严禁将助学金变为奖学金评定。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教育和纪检监察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萍乡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萍学院发〔2019〕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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