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国家助学金 评定实施细则

学生资助 时间:2024-09-06 15:39:01 点击数:

萍乡学院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国家助学金

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我校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管理,根据《江西省财政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中职国家免学费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同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二章 资助范围、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免学费范围:农村户籍(含县镇)学生直接享受,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人数按城市在校学生总数的10%确定。免学费资助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第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的范围:资助中等职业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一、二年级在校生总数的15%确定。六盘山区等11个原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

第六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集体荣誉感强;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评审程序及发放

第七条 评审程序如下:

(一)召开校、院、班三级评选工作会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召开中职免学费、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会议,对中职免学费、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进行部署;二级学院组织召开本学院中职免学费、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会议;班级召开班会,宣读中职免学费、国家助学金评选通知。

(二)学生申请。农村户籍(含县镇)学生直接享受免学费,不需要申请;其他符合中职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可向班级评议小组提出申请并递交《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表》。符合中职国家助学金条件的学生可向班级评议小组提出申请并递交《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根据本学年班级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审核申请学生的资格,并对申请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真实有效;召开班级评议会议,确定本班中职免学费、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经班级3/4以上同学签字确认后,将推荐名单及其相关材料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四)二级学院审核评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班级评议推荐的学生名单、贫困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学生符合资格;召开学院评审会,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拟定本学院中职免学费、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拟定名单及其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评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拟定名单及材料进行复审,审核评审程序是否规范,学生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审核无误后,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等额确定我校中职免学费、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初审名单,并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当年中职免学费、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教育局。

第八条  财务处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中职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名单,对享受中职免学费学生按学期减免学费,不得全额预收,先收后退;中职国家助学金分学期发放至学生本人社保卡。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励志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努力学习、回报社会,教育学生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是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和生活费用开支,不得用于与此用途不符的高消费或不当消费行为。如发现有此类现象,一经核实,将取消下学期的资助资格,名额由后面困难学生依次递补。

第十条 学生获得中职助学金和免学费受助资格后如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一经核实,将取消下学期的资助资格,名额由后面困难学生依次递补。

第十一条 学校对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实行专项管理。不得虚报、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第十二条  细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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