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学费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学生资助 时间:2024-09-06 15:39:24 点击数:

萍乡学院学费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资助育人政策,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23]2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减免是学校对部分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实行的资助措施。政策性减免学费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生。

第四条 学费减免范围仅限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其他费用。学费减免相关经费在学校学生资助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五条  学费减免工作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减免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  学费减免实行总量控制,减免学生数量不超过当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人数的2%。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学生本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各课程成绩达到及格(含)以上(新生不做成绩要求);

4.生活简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

5.必须积极参加校内外一定量的勤工助学活动;

6.原则上优先考虑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二)学生家庭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均已去世,确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孤儿;

2.烈士子女等优抚对象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难以支付全额学费;

3.由于父母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困难,交付学费存在困难者;

4.来自边远贫困县,家庭经济收入低,无力承担学费的学生。

第八条 学费减免额度将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确定,给予学生全额减免、部分减免或不予减免。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费减免:

)超出学制规定年限;

)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

)学校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学费减免的情况。

第三章  减免程序及管理

第十条  学费减免按学年办理,学生每次仅限申请当学年的学费减免。

第十 减免程序

(一)每学年秋季学期学校根据资助工作总体安排启动实施学减免工作。

(二)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萍乡学院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在全面了解情况、认真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核并提出推荐学费减免学生名单和减免金额,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将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财务处。

(五)财务处根据确定的学费减免学生名单及减免金额,将减免资金划至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 学费减免后的管理

(一)各学院应在审批结果确定后两周内将学费减免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庭。

(二)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应按规定缴清学费。

(三)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如查实有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超高消费和不良消费行为,需退还已减免的学费。

第四章  

第十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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