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学生资助 时间:2024-09-06 15:40:37 点击数:
萍乡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发放和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和资助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我校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的经济困难。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原则上每生每年只可申请一次临时困难补助。补助发放标准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每生每次1100元-3300元不等,特别困难者可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商议决定其资助金额。
第四条 在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结束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在符合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的同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临时困难补助申请。
(一)家庭突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学业完成。
(二)突遇父或母亡故,生活费难以保障。
(三)父或母突患重大疾病,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或发生的医药费用数额较大,明显超出家庭承受范围,影响学业完成。
(四)本人突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发生的医药费用数额较大,明显超出家庭承受范围。
(五)新增为特殊困难群体的学生。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五条 学生应如实填写《萍乡学院学生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医疗机构、民政部门、政府街道等出具的相关事实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困难补助申请。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查学生的具体情况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确定学生申请资格,通过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及公示情况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审。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召开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会议讨论作出是否资助及补助金额的决议。审定通过后将资助名单以恰当的方式公示3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提交异议材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无异议则交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困难补助将一次性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卡。
第八条 在办理紧急救助等特殊情况时,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会议讨论结束后,可先发放困难补助,后进行公示。公示异议处理同前,如处理结果与发放情况不一致,涉及已发放的困难补助应予以追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